【小案大道理】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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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24-07-08 02: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众所周知

人们在维权的时候需要“打官司”

但却对诉讼时效了解不多

那么何为诉讼时效?

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本期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护理依赖费用主张为例

2010年7月,被告周某驾驶车辆将原告姜某撞伤,姜某因本次损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赔偿九年的护理依赖费用。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女性的平均寿命为76岁,原告诉讼时年龄为71岁,故护理依赖年限暂以5年时间计算保护五年的护理依赖费用,若5年后原告仍健在可另案主张权利。第一次判决十年后,原告姜某至2021年仍然健在,并于2021年6月11日再次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方赔偿定残后除已给付五年之外的护理依赖费。

在第二次审理过程中,被告方辩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姜某的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损害后果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原告主张的护理依赖费用的债权性质应属持续性侵权之债,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仍在持续状态之中,且原告在2010年7月29日起诉时主张的是九年的护理依赖费用,而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原告的年龄、伤情等诸多因素而酌定保护了五年,现九年期间届满原告仍健在,九年期间届满日至本案原告起诉日,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三年,不能认定其对被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再者,原告是基于被告周某于2021年11月12日的追加当事人申请书才得知本案肇事车辆存在商业险保险公司而将商业险保险公司(即义务人)追加为本案被告的,即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之后才得知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为赔偿义务人;故本案各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法院对原告要求赔偿护理依赖费用的主张子以支持。

判决后,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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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在有利时间内收集证据,便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以起到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稳定的作用,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把握好诉讼时效有重要意义。

我国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事案件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有特殊情况的,权利人可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采取主观标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所谓应当知道指的是以一般人的标准,权利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3.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则采取客观标准,即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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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对于普通侵权行为,其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比较好判断,但是对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由于持续性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会随着侵权行为的持续而不断增加,呈现出不断积累的特点,由此决定了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比较复杂。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大致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受权行为开始之日起算。在持续性侵权行为开始之日,权利人的权利就受到侵害,权利人就开始享有请求权。但是这种观点无视了持续性侵权的特殊性,会使得侵权行为开始之后持续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短于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因而存在明显缺陷。

第二种观点认为,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受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持续性侵权中的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是一个整体,侵权行为持续之时,一直是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终了之日才是整个侵权行为完成之时,从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3年起算。这种观点主要在持续性侵犯知识产权情形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规定为依据,权利人超过3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且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但同时也附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起诉时侵权行为必须仍在持续;二是起诉时知识产权必须仍在保护期内。这两个限制条件,特别是第二个限制条件,对其他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无疑是无法适用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将持续性侵权行为延续的每一天都看作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采取分段计算法确定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这种方式应当说是最公平的,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

因此,对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应当回归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即综合判断权利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当中没有特殊规定,总体上还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于诉讼时效的基础规定,但对于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则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具体分析,选择合理的计算方式对于未怠于行使权利的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

文 字:付 融

编 辑:陈 晰

初 审:李彦鸿

复 核:陈 旭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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